戴著鐵漢面具的司法小丑:長期觀察黃世銘實錄

封建官僚制度中,習以為常的失格劣行,其實由來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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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當官的,最擅長表面上說一套,暗地裡實際操作的又是另一套,這種封建官僚制度中,習以為常的失格劣行,其實由來已久。

民主社會實現之後,言論自由以及輿論監督必然伴隨而生,舊日官僚如果還以為他們那套玩弄人民表裡不一的嘴臉,可以繼續橫行無阻,那就是大錯特錯了!

本書的出版,不只在揭穿黃世銘為官的醜陋嘴臉,更是在證明,台灣還算是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國家。這是目前身為台灣人,最為重要的人民權利,而這也就是為什麼紅色商人急於回台購買媒體,企圖透過媒體購買來壟斷言論的原因,因為,利用市場講求自由交易的特性,買斷傳播管道,進而就可以壓縮言論散布的空間。

本書就是在這種言論散布空間下,存活的微量言論,但,它雖然微量,卻很有保存價值,因為,它將來會是司法史上很重要的見證文字。

本書所有的文字內容,都曾刊登在「法治時報」上,且該刊物每一期出刊時,都會寄送一份到總長辦公室,供黃世銘本人閱讀,至本書出版付印日為止,從未收到任何黃世銘本人或是他所服務單位的來函說明或更正要求。可見,本書發表之內容,其正確性是連一向喜歡出面澄清,強力說明的黃世銘,都俯首認同默默接受。

目錄

書名由來與出版經過
馮序-明明就是黃越宏 怎會是黃世銘
作者序-是替司法史服務
為了爭寵 黃世銘非法濫權九大罪狀

一、謊言篇
1.總長黃世銘 不為人知的一面
2.馬英九的腳尾飯事件 總統府公然造假 
3.票選沒有第一 厚顏功力天下第一
4.檢察總長黃世銘 將可出馬競選參政

二、無法篇
1.升官秘辛:總長涉嫌洩密瑞士公文
2.總長不懂法院組織法 更不懂憲法
3.檢察官濫權 起訴法官&醫師
4.拉法葉案裁示不上訴 新聞稿暗藏危機
5.總長帶頭不念書 聲請老被打耳光
6.最高法院開庭辦案 總長無知曝光
7.法官判決打巴掌 黃世銘滿臉豆花
8.林益世貪污案 卷宗筆錄有鬼?
9.黃世銘非法洩密 討馬歡心換升官

三、搶功篇
1.檢察首長黃世銘 官運奇佳
2.證據終於曝光 總長作秀搶功露餡 
3.黃世銘練成蓋世武功
4.黃世銘 辦案功力大進
5.強力捍衛馬政權 向全民法律情感宣戰

四、人格特質篇 
假象

1.黃世銘的優點──從不劈腿?!
2.總長威望瀕臨瓦解 逼近陳聰明
3.黃世銘一開會 手下差點尿失禁
4.總長為了一隻雞腿 召開緊急會議
5.檢察首長兩個突變──神隱&低調
6.司法界絕代雙驕 相傳承
7.林益世案幕後共犯 折騰著黃世銘

徇私
1.總長辦院不辦檢 院方點名反譏
2.檢察首長與法務部長 關係很詭異
3.黃世銘封殺楊治宇 做人情給林玲玉
4.謝文定遭黃世銘暗算 北海宴餘波盪漾
5.黃世銘發布 陳誌銘條款

無情
1.黃世銘上臺新氣象 檢察官出現移動潮
2.黃世銘與薛維平 革命感情生變
3.檢察首長黃世銘 常出賣手下?

權力欲
1.機關算盡留暗步 王清峰批准人事保護令
2.特偵組有起訴權 沒有放水權
3.總長下軍令 不得私通記者 違者遣返
4.拉法葉案無罪判決 引爆總長恩怨
5.長官拉拔好升官──全力護航陳錫柱
6.總長黃世銘的七大罪狀
7.黃世銘起訴李登輝 馬英九看報才知情
8.馬英九黃世銘 兩人重溫舊夢
9.檢察總長末日悲歌 特偵組被封殺
10.總長的畢業成績單

五、後記
二十年前 和黃世銘激烈過招

附錄、黃世銘豐功偉業一覽表
1.黃世銘生平
2.黃世銘自傳
3.特別偵查組 一○二年九月六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序/導讀

馮光遠序

明明就是黃越宏 怎麼會是黃世銘


台灣的司法,這一陣子突然出現一道曙光,而盡力讓司法撥雲見日的一個人,竟然是檢察總長黃世銘,這,真的是從何說起?

以前,外人對黃世銘的瞭解,應該都跟我一樣,不過是霧裡看花──此人是個司法體系裡的高官,馬英九的愛將,一個講起話來不疾不徐好像很有學問的人,一個女兒不幸早逝的父親,一個被媒體形塑成「司法鐵漢」的司法人員。

 

可是看完黃越宏的《戴著鐵漢面具的司法小丑》之後,佐證黃世銘這一陣子、以及他過去所做過的許多事情,我突然發現,長久以來司法體系裡頭官官相護、阿諛奉承、明哲保身等等陋習,加上媒體的化妝術,真的就是台灣邁向一個更文明、更合理、更公義社會的最大絆腳石。

其實在今年稍早,我因為參與「破繭/檢」這個向惡檢宣戰的行動,得以更早看清楚黃世銘的真面目。一九九三年時任澎湖地檢署檢察長的黃世銘,為了向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表功,以貪污罪起訴澎湖縣長高植澎,最後,歷經十年纏訟,高植澎被控貪污無罪定讞,但是同案兩名被告護士因承受不了壓力,一自殺、一罹癌身亡,可憐她們也是人家的女兒啊;也許,黃世銘要多年之後,他的女兒也自殺謝世,他才能體會到一個喪女的父親的心情。

「酷吏」是許多人對黃世銘的印象,可是他又好像不是那種不知變通的酷吏,因為從許多書中提及的例子裡,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很會鑽營的酷吏,這種人格特質,其實是與「酷吏」的定義大相逕庭的。例如馬英九高中同學、駐英代表沈呂巡在擔任駐日內瓦辦事處處長時的浮報開銷案,陳水扁海外洗錢案,林益世案,以及原先由北檢偵辦可是最後卻被特偵組搶走的高院法官集體貪污案等等。從越宏的描述裡,我們看到的,根本是一個與司法正義無甚關係,倒是與政治算計緊黏在一起的黃世銘。

在最近爆發的馬英九以「關說」為由整肅王金平的案子裡,那些不曾閱讀過越宏這本書的人,也終於看清了黃世銘的真面目,尤其是立委劉櫂豪於立院質詢黃世銘「你不是神」那段影片廣為流行之後,這些年來,越宏花了這麼多時間書寫的這個「檢察總長」,彷彿也終於得到了ISO的認證。可是,對許多司法人來講,黃世銘假面被戳穿已嫌太遲,因為太多的案子在他的操弄下,早已把司法的公信力摧毀殆盡。

在這本書的書末,越宏附了篇短文〈二十年前 和黃世銘激烈過招〉,讀完之後頗有感觸。我與越宏十多年前因為在《時報周刊》都有張辦公桌,兩人一個星期與周刊編輯部一起開次會而認識,可是與他並不是很熟。直到近年因為馬英九諸多狗屁倒灶的事情,我們於電視節目上相遇,又開始聯繫,才真正見識到他書寫司法內幕文章的功力。在書末那篇短文裡,越宏提到一件事:他外婆曾經教誨他們兄弟姊妹們,「與人相處,一定要記得,時時要有吵架的本錢」。

這就是了,司法,說穿了,不過就是在法庭上與人吵架,我這幾年七件官司上身,法庭上與告我的那些人吵架,早就習以為常,所以看了越宏的書才會頗有感觸。他因為有「吵架的本錢」,所以無懼與人吵架,就算對方是馬朝高官,他一樣磨刀霍霍,因為「理」跟「筆」都在他那裡。

黃世銘這一陣子醜聞罩頂,還曾經講過一句話,「我只是把司法最黑暗、最醜陋的一面給掀開來。」在更加瞭解他為人處事真相之後,我只能說,此人遇上黃越宏,真是賊星該敗,因為「把司法最黑暗、最醜陋的一面給掀開來」的,明明就是黃越宏嘛,怎麼會是你黃世銘呢?

試閱

為了爭寵 黃世銘非法濫權九大罪狀
總長黃世銘為了爭寵,不惜破壞司法體制,非法洩露監聽機密給馬英九,並違法偵訊檢察官林秀濤,且於一○二年九月六日以「切勿錯過」之見獵心喜字眼,發布「官場鬥爭」新聞稿(請參見本書最末之附錄),公開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經檢視其「非法惡行」之新聞稿內文,發現黃世銘及特偵組涉嫌違法亂紀、踐踏法律之罪行高達九項以上,且多數犯行是涉及刑責,因此本報創辦人黃越宏特於九月九日針對其總長犯行,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發。
告發狀內容全文如下:

一,特偵組「非法長期監聽」,假藉辦A案打B案:
該新聞稿自爆,自一○○年特他字61號就開始監聽,一直監聽到一○二年九月五日,監聽時間整整長達三年以上。

且就如其新聞稿所自承,監聽案由是「柯建銘涉嫌貪污罪」,但是,特偵組監聽之後,聽到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對話,見獵心喜,就將監聽內容竄改目的改成以「曾勇夫關說案」為目的,並將之公布於社會大眾,明顯假藉「A案之偷聽」遂行「B案之打擊」,這一犯行已經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十七條,監聽內容與監聽目的不符者,應為銷燬之規定。

結果,特偵組不但不依法處理,反而將之刊載成為新聞稿,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所為,除了涉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十八條、二十七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外,亦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公務人員保密規定。

二,監聽內容「非法洩密使用」:
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附件」中詳細刊出,柯建銘與蔡姓律師、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兩次對話內容,且所有對話內容是以一字一句全部成為譯文的方式,加以刊出。

這些對話都是個人隱私,也沒有進行犯罪企畫或其他犯罪通聯,且既然已經取得錄音在卷,將其譯文全部提送監察院,並無減其證據說服力(詳見該新聞稿之十五至十七頁),然黃世銘與特偵組為遂行其官場惡鬥、為達新聞震撼效果,枉顧人民之個人隱私權於不顧,非法將其對話內容一字不漏加以公布。

此行為不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之十七、十八、二十七條之規定,甚至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保密規定。

三,特偵組對林秀濤檢察官「非法行使監督權」:
特偵組於九月七日之媒體上公開表示,該案是以行政調查方式為之,並非刑事偵辦,依其說法,則特偵組檢察官對臺灣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進行之筆錄制作,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一項第二款與同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林秀濤檢察官之是否提起上訴,以及「未為上訴」有無疏失之「行政責任」(檢察官上訴與否,為其個人專業判斷與心證空間,如有草率亦屬行政上之過失,無刑事責任),並非歸屬最高檢察署之權責(依同法11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是由法務部與臺灣高檢署負責監督),再說,就算是係屬最高檢察署,也應該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才可以進行業務監督,因為,只有最高檢察署的正式編制的檢察官才是法定業務監督之檢察官,特偵組是屬於任務編組之檢察官,「不能」也「不應」進行行政監督之業務。

特偵組依《法院組織法》63之一第一項規定,只能「偵辦」該項明定之「高官」(正副總統、院長、部長之貪瀆案件),本案林秀濤檢察官並未涉及犯罪,更不是特偵組業務監督之對象,特偵組明顯非法利用特偵組之「刑事案件」偵辦權力,濫權對其進行筆錄偵訊,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權責,是屬於越級且濫權訊問與濫權監督。

四,特偵組非法濫權,要求檢察官不當具結:
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第五頁第「參」項:證據資料(一)(二)分別刊載高檢察署檢察官林秀濤、陳正芬之「具結」證詞,是完全不合法的具結要求動作。

依民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民刑事案件」之證人,才有具結義務,至於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調查有無行政疏失責任時,被訊問人並無具結義務,特偵組非法進行非其職掌之「監督」濫權,甚至進而對檢察官非法要求具結,是假藉公權力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特偵組這種作法,除了可能成立「刑法之強制罪」外,亦明顯違反《公務員法服務法》第一條之規定:「公務員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法院組織法》中的一百多條條文,怎麼也找不到任何一條允許特偵組檢察官隨便就叫高檢署檢察官來進行行政調查之筆錄偵訊並加以要求具結的。
五,新聞稿與事實明顯不符,有「偽造文書」之罪嫌:
特偵組明知,林秀濤收受柯建銘之判決後,有進行調卷審閱(依高檢署之調閱簿可以明確得知,林秀濤確實有進行調卷審閱)。然而,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第六頁二之(二)故意載明「(林秀濤)且自承其後並未調卷審閱是否有上訴理由,仔細研究更一審無罪判決內容」,故意栽贓林秀濤檢察官,誣指其辦案不用心,不看卷宗就草率決定不上訴,按,黃世銘正式發布之新聞稿,全部經其個人小心檢視再加以發布,且林秀濤有無「調卷」審閱之「事實」,關係全案是否輕率放水(未為調卷,即草率決定不上訴)至為重要,不論是黃世銘總長或特偵組檢察官都不可能不知道該「事實」之重要性,也不可能不對該事實加以查證,更何況,新聞稿中特偵組亦自承,該案向新竹地檢署調取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之該案全卷,不可能不知道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調卷,但卻在該署以公權力發布之正式新聞稿中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林秀濤自承其後並未調卷審閱是否有上訴理由),以達形塑「部長關說、檢察官草率放水」之新聞炒作效果,明顯涉有違犯《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且其居心之叵測,令人生寒。(按,事後特偵組楊榮宗承認林秀濤有調卷,但仍硬拗她沒有用心看。)

六,「非法調閱」立法院長通聯記錄:
任何人之手機通聯記錄,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對象,除非涉有刑事犯罪,且經檢察官立有案號,並根據該案號及案由展開偵查,才得以進行調閱通聯記錄,以打擊犯罪維持治安。

此一關說案,未有任何人涉及刑事責任,特偵組如何可以輕易非法取得王金平立法院長之通聯記錄?且將其通聯時間(一○二年六月廿八日三次、七月一日一次)、通聯對象(陳守煌、曾勇夫)、通聯時間之長短(75秒、93秒、25秒、172秒)等等鉅細靡遺的一一刊出,作為社會大眾得與見與聞之透明資訊,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第二條、十六條、四十一條、四十四條的條文。

七,違反公務員懲戒法,進行「非法移送長官」:
黃世銘總長之作法,如果不加以懲戒及追究,此例一開,今後,基層警員都可移送派出所所長,分局長都可移送局長。

總長黃世銘雖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但在政府組織架構下,仍是隸屬於法務部之單位,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之明文規定,只有「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才能送請監察院審查」有關公務員之懲戒,然而,在黃世銘的新聞稿之第十二頁「肆、相關責任」中,特偵組就違法主張,將認定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違反《法官法》94條之一項一款但書,載明「本署將函送監察院審議其違法責任」,此乃明顯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以不具法定資格之單位,進行函送,是破壞公務員倫理。

八,公布手機之基地通訊地點,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為了羅織罪名,架構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三人之「關說結構」,特別在新聞稿之最後一頁(十九頁)上,載明:「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柯建銘立委」之手機通聯於一○二年六月廿九日之所處位置,是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91-93號、承天路28-4號、中央路三段76巷25號及中央路三段四號的地點,上述三人均是國會議長、法務部長、立委,有其個人社會地位,亦其個人社會活動、聯絡方式之自由活動空間、且均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圍,依其公布內容,上述地點均有監視器,如加以追查,不難進而得知個人更多資料(車型、車輛號碼、司機、友人)等等。

特偵組不應為達政治鬥爭之目的,無視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九,總長黃世銘向總統「面報個案」及公布林秀濤之「筆錄全文」,嚴重涉有洩密罪:

特偵組對林秀濤檢察官進行之調查筆錄,不論是以「行政調查」之名義,或是以「刑事偵查」之名義,都是屬於國防以外之機密而不得予以公開或面報,總長黃世銘將特偵組之個案資料提報給總統馬英九,其洩密罪行比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更為嚴重,須知,特偵組成立之後,依該法之規定,特偵組與總統之間僅存有「被告」與「檢察官」之對立關係,因為「特偵組」是國內「唯一法定」得以查辦總統貪瀆罪嫌的單位,所以,特偵組和總統之間,依法只有「被告」和「控方」之關係,沒有其他關係,因此,依法論法,天下豈有「檢察官」拿著他人個案資料去向「被告」報告之理?這不是洩密爭寵是什麼?

官場內鬥,是政客的最愛,但,身負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是負責打擊犯罪的重要官員,且國家賦予檢察官諸多強制權與偵查權,是讓他們用來「保護人民」免於非法罪犯之危害,而今,擁有最高地位的特偵組和檢察總長,卻將這一權力拿來當成政治鬥爭之最佳工具,非法使用,此一惡習歪風,若不加以嚴辦,日後檢察官必是更加為非作歹,用力充當政治之馬前卒。

又,黃世銘眼見曾勇夫於今年二月間舉辦「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非常出色,馬英九歡欣無比,對曾日益加以倚重,黃世銘傷心自己日漸失寵,且人事權一再失落,為圖報復與期盼再次獲得寵信,遂假藉「王金平關說」案,洩露個案偵訊內情給馬英九,並造成政治風暴,此般惡行若不加以嚴懲,日後檢方將永無寧日,司法威信將盡失無存。

(原刊載於法治時報第一二四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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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8543935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303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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