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通則(上):緒論.代理權之授與.契約.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契約.債之標的.債務履行與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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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國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以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字數甚多,因而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以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字數甚多,因而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序/導讀
自序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書原擬分上下兩冊刊行,上冊以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因字數甚多,若編為一冊,將太過厚重而不方便閱讀,因而乃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間開始撰寫,數度中斷,於「民法債編通則(下)」一書完成付梓後,始得全力進行,前後長達五年有餘始告完成。本冊書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及解釋判決(例),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啟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民法債編通則」一書(上、中、下冊)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就有關契約之通則部分,除民法規定外,並參考國際買賣條約(CISG)、國際契約法文件(如UNIDROIT PRINCIPLES、PECL、DCFR等),撰寫「契約法總論」一書,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與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已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借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並此誌謝。
劉春堂 謹誌
民國一一○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書原擬分上下兩冊刊行,上冊以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因字數甚多,若編為一冊,將太過厚重而不方便閱讀,因而乃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間開始撰寫,數度中斷,於「民法債編通則(下)」一書完成付梓後,始得全力進行,前後長達五年有餘始告完成。本冊書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及解釋判決(例),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啟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民法債編通則」一書(上、中、下冊)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就有關契約之通則部分,除民法規定外,並參考國際買賣條約(CISG)、國際契約法文件(如UNIDROIT PRINCIPLES、PECL、DCFR等),撰寫「契約法總論」一書,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與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已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借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並此誌謝。
劉春堂 謹誌
民國一一○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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